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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男生因受女方挑逗实施强奸未遂获刑2年半

楼主#
更多 发布于:2012-03-15 09:22

近日,北京某大学学生小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。一审判决后,小强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。但小强仍不服判,其家人还在继续申诉。小强坚持不认罪,原因就是“女方是主动上门,并事先有挑逗行为”。
据了解,小强和小冰是同学,两人经常在QQ上聊天,用A4纸打印出的聊天记录就有100多页。
根据聊天记录,小冰称呼小强为“哥哥”,并说:“你是不是喜欢我啊?你就继续喜欢我吧。”小冰发给小强一些大胸照片,说她要丰胸,问小强是不是喜欢胸大的女人。在案发之前,小冰称宿舍的同学都回家了,自己一人不想在宿舍住,在确定小强的妈妈不在家后,小冰要在周末去小强家住。小冰还在聊天中说:“哥哥你可不许欺负人家哦。”小强说不会。小冰还说:“想到周末要去哥哥家去住,好兴奋好激动哦。”
周末上午9点多,小冰给小强发来一条短信,说“哥,我出门咯,哈哈,晚上见”。然后,在小强的家中,发生了被小冰称为强奸一事。
在小冰报警后,小强被抓。在得知电脑内容已被格式化找不到后,小强曾作了有罪供述。小强的父母为救儿子,支付给小冰10万元赔偿金。小强被取保候审后,找专业人员恢复了其电脑中被格式化了的内容,找到了聊天记录。小强的父母看过聊天记录后,坚持认为儿子无罪。
小强在警方的供述中,承认他把小冰推倒在床上,并压在小冰身上,还用手摁住小冰的胳膊,后来小冰反抗激烈,他就放开了小冰。后来,两人一起出去吃饭,小冰中途说有事离开了。
而在小冰的描述中,小强的行为更为粗暴:小强把她拖进家,摁在地板上施暴,还打了她。她拼命反抗,并寻找机会逃了出来。
根据检方指控,法院认定的事实是:小强在其家中,试图强行和小冰发生性关系,因遭到小冰的反抗而未遂。
一审宣判前法官曾告诉小强的辩护律师,只要小强认罪,就能因态度好而判缓刑。但是,小强坚决不认罪,结果最终法院判处实刑,并在宣判后当庭将小强收押。
明知不认罪就要判实刑,小强坚持不认罪的原因就是“小冰是主动上门,并事先有挑逗行为”。在小冰的供述中,说是小强邀请她吃晚饭,她才去了小强家。但是,律师当庭提交的QQ聊天记录,证明是小冰主动要求去小强家过夜。针对聊天记录,小冰对法官说,是宿舍的同学冒充她和小强聊天,聊天内容和她无关。为此,律师前去调查,小冰的舍友们作证说,她们从未用小冰的QQ和小强聊过天。法院经过审理,在判决中认可了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。
小强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,那么如何理解女方事先的“挑逗”行为?这种“挑逗”能否成为男方的免罪金牌?证人有撒谎行为时,其证言还能否被采用?围绕这起强奸案,法学界内部也引起争议。
说法一:证据效力
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
河南警察学院刑法学博士随庆军说,在欧美法系中,一旦证人在法庭上有说谎行为,其证言不会再被采用,其还可能将面临处罚。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在法庭上一旦有说谎行为,其证言的证据效力就自然失去,但也足以令人怀疑到其证言的真实性,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,作为孤证,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。被害人陈述,作为言词证据的一种,其证据属性与证人证言一样,一旦查明被害人有虚假陈述,即使不是在关键情节上,也不能排除对整个陈述证据效力的合理怀疑,如果没有其他有罪证据,特别是在有无罪证据的情况下,自然应当排除其证据效力。
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晓琼认为,就此案来讲,小强虽然在第一次口供中作了有罪供述,但有新的QQ聊天记录证据可以证明两人之间的关系存在暧昧,男方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是否愿意将两人关系更进一步的试探,由此可以推翻强奸的意思表示。本案中,双方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,小强又推翻了以前的有罪供述,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,本案仅仅依靠小冰的证言来定案显然不是太严谨。
灵宝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波瑞认为,本案被害人小冰虽然对双方的聊天记录存在撒谎行为,但并不能以此就认定小冰所作的全部陈述是虚假的,法官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能对小冰陈述的真实性作出客观的判断。法院认可了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,该聊天记录虽证实“小冰是主动上门,并事先有挑逗行为”,但小冰事先的挑逗行为并不表明其自愿与小强发生性关系。因此判断小强的行为是
否构成强奸罪,要查明在案发时其是否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,这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。另外,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关于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,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自由心证制度,而是实事求是地运用证据,去伪存真,认定事实,非“攻其一点,不计其余”对证据的简单否定。由于证据制度的不同,故不能简单以卡恩案件类比本案。
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森泰认为,小强犯罪一案,类似于法律界所说的“约会强奸”。对于“约会强奸”来说,关键分歧在于对同一行为,男女之间会作出不同的解释。男方会以“她是自愿的”为己开脱,而这完全有可能是男方的理解错误。与典型强奸不同的是,约会强奸案中,女方的反
抗行为,往往会被男方误认为是女方的故作矜持或者半推半就,在主观上男方并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。但是,强奸罪的设置保护的是性自由权,根据强奸罪的构成要件,男方只要事先有发生性关系的意图,而且在实际中违背妇女意志,采取暴力手段,就构成强奸罪。
随庆军认为,根据现有的证据,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,理由如下:一是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,当事人之间存在暧昧关系,具有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;二是被害人的陈述由于多处存在虚假成分,应当排除其证据效力;三是从证据的审查判断上讲,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较为可信,应当采信;四是虽然被告人在供述中承认把被害人推倒在床上,并压
在被害人身上,还用手摁住被害人的胳膊,存在奸淫的目的和意图,但这也是由于本案中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所引起的,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大,使用的暴力也并不严重。后来见被害人反抗激烈,被告人认识到其确实不愿发生性关系,也就没再勉强。综合整个案情,应认为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,而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。
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
是有预谋的敲诈勒索?
此案一经在网上披露,网友纷纷作出评论,很多人认为这是一起预谋已久的敲诈勒索案件,纷纷为小强喊冤,并支持其家人继续申诉。在被告人律师提供的材料中,小冰曾找小强拿回忘在小强家中的包,称包内有两万元现金,要求小强返还现金,如果不还就报警。而事实上根本没有这两万元钱,后来小冰也没有向警方提起过这两万元钱。后来,小冰称不再追
究,要求小强删掉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,可就在小强将这些证据删除后,小冰选择了报警。如果被告人律师提供的这些材料属实,小冰的行为构不构成敲诈勒索呢?
随庆军认为,这个情节如果查证属实,就完全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,就算根据已有的证据也基本可以认定,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敲诈勒索案件。
网友对此案的回应中,很多男性的回复有这么一层意思——“如果小强有罪,那我也曾经犯过罪,绝大多数正常男人都有罪”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,“性”是一个羞于启齿的话题,普通女孩子对于“性”更是表现出羞涩、腼腆的特征。在性关系中,男性一般处于主动地位,行为带有一定的攻击性和强迫性,女性则是处在被动地位,即使是两情相悦,在初次的性接触中,也会表现出轻微的排斥和抗拒。
“如果小强这样算犯罪,那我宁愿回到‘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、男女授受不亲’的年代。两情相悦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太大了。”一名网友如是说。不止是男
性网友,更多的女性网友此次也站在了小强一方。在她们看来,小强的行为是合乎情理的,根本不是犯罪。有的女性表示,作为男孩的母亲,感觉压力很大。
“此案的判决会让所有处于青春期的男女都陷入犯罪的恐惧中,男女之间的恋爱交往将面临极大的风险,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会严重缺失。”小强的辩护律师易律师在其博客中表示,“我不仅仅是在为小强的清白而努力,也是在为他们消除恐惧。”
小强强奸案,已经超越了个案本身,涉及青春期正常的性冲动和性犯罪的界限如何确定的重大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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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2012-03-15 09:24
这事有点扯了 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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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nich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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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2012-03-16 08:26
admin 发表于 2012-3-15 09:24
这事有点扯了 哈


相当扯啊~~其实要判,俩人都得判~~{:soso_e113: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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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如蓝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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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2012-03-17 21:11
其实吧~~这女的就是贱!真的被那啥也是活该~~女孩子要自重!当然了~~我要是调戏晨姐啊~离开啊~~就是正常的合理的!嘿嘿~~~~
我期盼一场绝望的爱情,天涯海角,至死方休……
Linich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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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2012-03-18 11:22
若如蓝梦 发表于 2012-3-17 21:11
其实吧~~这女的就是贱!真的被那啥也是活该~~女孩子要自重!当然了~~我要是调戏晨姐啊~离开啊~~就是正常的合 ...


{:soso_e136:} 为毛你就是合理的呢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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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如蓝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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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2012-03-23 01:02
Linichen 发表于 2012-3-18 11:22
为毛你就是合理的呢??


因为合理,所以合理!
我期盼一场绝望的爱情,天涯海角,至死方休……
Linich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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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2012-03-23 09:42
若如蓝梦 发表于 2012-3-23 01:02
因为合理,所以合理!


耍流氓还义正词严的~~~{:soso_e146: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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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2012-03-24 16:12
一个流氓,一个下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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