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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班玩手机称找灵感 法院:非消极怠工

楼主#
更多 发布于:2011-06-15 10:47
上班时间多次玩手机消极怠工,在被两次处分后仍我行我素,单位在蒙受损失后解除了劳动合同,这位员工辩称玩手机纯属“找灵感”,以企业应支付工作7年间的 加班费为由将企业告上法庭。6月13日,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当天作出了判决,驳回了原告王华的诉讼请求。

作为该起劳动争议的原告王华,此前是无锡一家电子配件公司从事模具设计的员工。据公司称,2010年以来不知什么原因王华出现了工作状态明显下滑,消极怠工,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。公司的出勤记录、监控视频和相关文件显示:3月9日,王华在设计松原改造模具09-WTM-003时,将模具设计错误,造成了现场加工、试作、送样等损失约4000元,公司对其记过处分;10月18日,王华上班迟到,且未按规定做出书面说明,公司对其记警告处分;10月28日,针对这些问题,工会与他进行了谈话,记录显示他对现在的工作表示比较满意,并曾请求撤销先前的两次处分。但11月25日,王华再次因为上班时间玩手机被公司记警告处分。11月29日,公司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。王华则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,要求公司支付7年间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。

庭审中,原被告就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如何确定、原告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、是否存在消极怠工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。王华辩解称:从事设计工作的,设计图纸时需要灵感,自己使用手机或者离开岗位出去是在寻找“设计灵感”。被告公司则辩称,已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并支付了加班工资。奖罚制度系经过工会同意,予以了公示,还对员工进行了培训。其中规定了一年内有警告、罚款、记过3次以上者,可以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,而2010年4月起,王华共受到3次惩戒且都予以公告,并有相关记录、证人证言予以佐证,为此公司坚持认为辞退王华的行为合法有效。

法院在判决中认为,经民主程序制订的奖罚制度,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,且已经公示告知劳动者,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,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。但对于双方争议最大的“消极怠工还是寻找灵感”一节,因原告从事的是脑力劳动,仅从行为上难以判断存在消极怠工的主观故意,故法院未认定属于“消极怠工”。

该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王玄在庭后向记者解释说,本案用人单位系一日资企业,虽然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对消极怠工行为的处罚,但由于王华是脑力劳动者,即使上班时间有离岗、玩电话等行为,但是否存在消极怠工的故意还很难判定。工会及相关劳动管理部门也应发挥作用,在处罚以外,更应积极地引导和规范,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达到衡平,双方权益均得到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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