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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认为药加鑫该不该死,为什么?

楼主#
更多 发布于:2011-05-27 23:06
大家说說看,我认为非死不可,欢迎不同意见,有贴必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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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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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#
发布于:2011-05-28 15:16
本帖最后由 BEN 于 2011-5-28 15:16 编辑

不考虑媒体渲染因素

按照刑法相关规定 自首 且如实供诉所犯罪行 应该从轻处罚

判处死缓才对

药的死刑是悲催的"以民众满意度为标准"

是肖扬时代的“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”的完全背离

是中国法治的倒退

按照这个进度 第三者插足估计很快就要在不远的将来判决侵猪笼了.........
[b]羡慕嫉妒恨[/b][img]http://piccache4.soso.com/face/_3749621470573740643[/img][b]寂寞空虚冷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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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凳#
发布于:2011-05-28 15:40
我认为单纯从鑫哥连捅八刀的恶劣性质,自首情节不足以减刑,试想杀了人就去自首就可免于一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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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4715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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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板#
发布于:2011-07-29 10:56
admin 发表于 2011-5-28 15:40
我认为单纯从鑫哥连捅八刀的恶劣性质,自首情节不足以减刑,试想杀了人就去自首就可免于一死?


{:soso_e151:} 可以考虑让BEN干掉楼主,然后自首试试{:soso_e128:} ,然后发帖告诉我们大家状况,

同时楼主也可以在另一边发帖向大家报告另一个世界的情况,做两界沟通第一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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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倒翁之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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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楼#
发布于:2011-07-29 14:43
自古以来,杀人偿命,欠债还钱。即使在如今提倡少杀慎杀的时代,药家鑫所犯罪行,判处死刑仍属于理所当然,至于自首,根据刑法规定,对于犯罪分子自首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,但是 ,请注意!!!这里是“可以”而不是“应当”。我想学习过法律的人都应该明白这两个词的含义。也就是说。自首,只是裁定量刑所考虑的因素之一。而非必须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。然而对于药家鑫的案情,我想大家都是已经很了解了吧。完全符合 “手段特别凶残,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”这一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。所以,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是众望所归。也完全有效地做到了维护法律的尊严。至于同情药家鑫的人们。我真的很想爆粗。口口声声的叫嚣给生命一次机会!!!实在虚伪!!!而且残忍!!!殊不知,在你说出这句话的时候。是否想过,一个无辜善良的生命早已被无情的剥夺!!!谁又有能力给受害者的生命一次机会!!!没人!!!你!!!!道德的底线在哪里???说到这里,我想起美国的一个杀人狂魔。在被捕的时候还向警方辩解自己是一个善良的人。杀人只是出于无奈。我只是觉得人更应该相信自己的眼睛!而绝不是耳朵!好吧,就说到这里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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